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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律援助:壹審後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妳好:

根據您所描述的事實,嘗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回答以下問題,供您參考:

1.壹審判決什麽時候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壹百四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根據上述規定:

壹審判決下達後,如果過了上訴期雙方都沒有上訴,那麽壹審判決生效。

如果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那麽壹審永遠不生效,二審的判決就是終審。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壹百五十八條第二審判決發生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2.被告應付利息壹審什麽時候判?

壹審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10萬元,並按2006年9月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負擔。判決日期:2008年3月26日。上訴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至。即從2006年9月到2008年9月24日。

3.二審判決的債務利息什麽時候計算?

在壹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日期:2008年9月24日

本次二審判決的債務利息計算:

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10萬元,並按2006年9月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故被告應於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及利息。

超過十天不履行的,要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4.我的計算方法對嗎?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6日,我計算了壹審判決的10萬元利息。從2008年4月7日至今,已計算債務利息10萬元+訴訟費2400元+壹審利息10萬元。如果沒有,怎麽算?法律依據是什麽?

應為二審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並支付原告賠償金10萬元,並按2006年9月至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不按照上述判決履行的,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後,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內,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見上面的分析。

以上觀點是根據您的描述和問題進行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您參考!

河南鄭州曹景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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