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
意誌* * *具有以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立遺囑能力,不能立遺囑;
3、遺囑的成立不能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而不是由他人作出。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是本人簽名;
4.緊急情況下只能采用口頭形式,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是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因此,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
立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具備相關法定條件,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短時間內再次出現,可以將相應的財產返還給立遺囑人;如果需要較長時間,如兩年以上,財產不能返還,受益人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幫助遺囑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