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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上的“合同專用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個協議是有效的。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以公開、書面的方式進行的,以後會有記錄。合同必須以單位名義與員工簽訂,雙方自願,內容真實有效。“合同專用章”可以代表公司,是真實的,有部門經理和總監簽字,是在履行職責,代表公司。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協議的解除本身也屬於合同的範圍,所以使用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是有效的。合同成立時,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合同上加蓋合同章,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協商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加蓋自己的合同章的行為。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示合同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認合同經雙方協商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壹般來說,公司有行政印章,即公章、財務章和合同專用章。合同可以加蓋公章,也可以加蓋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至於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其實在使用過程和司法實踐中是壹樣的,與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專用章由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權利和義務。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用公章代替合同專用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簽字或蓋章是可選關系,即簽字、蓋章或兩者同時可用。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的成立具有同樣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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