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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16號地籍測量規程全文是什麽?

全文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範地籍調查,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全國地籍調查,包括城鄉地籍調查。

第三條地籍調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進行。

第四條地籍調查應當以現代測繪技術和信息技術為基礎,運用物探、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新技術和新方法,提高調查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地籍調查的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地籍調查的範圍包括土地權屬、用途、權屬、等級、質量、位置和面積。

第六條地籍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基本屬性調查,包括土地面積、地形、地質地貌、土壤類型、土地利用現狀等。;

(二)土地權屬調查,包括土地權屬、土地用途、土地權利等。;

(三)土地等級調查,包括土地等級、土地質量等級、土地適宜性等級等。;

(4)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包括土地利用類型、土地利用強度和土地利用方式等。;

(五)土地變更調查,包括土地變更類型、土地變更原因、土地變更程序等。

第三章地籍調查的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地籍調查由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設立地籍調查機構,負責地籍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地籍調查機構應具備相應的人員、設備和經費保障,以保證地籍調查的順利實施。

第九條地籍調查應當采用現代測繪技術和信息技術手段,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條地籍調查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調查結果。

第四章地籍調查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壹條地籍調查成果應當及時收集,建立地籍檔案,並做好地籍檔案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地籍調查成果應當作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估價等方面的重要依據,並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廣泛應用。

第十三條地籍調查成果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禁止利用地籍調查成果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對於地籍調查中的違法行為,有關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地籍調查條例》(國土資源部令第34號)同時廢止。

《地籍調查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關於地籍調查的規範性文件。本規定於2004年10月11日頒布實施16,2012,適用於全國地籍調查,包括城鄉地籍調查。《條例》明確了地籍調查的範圍和內容、組織實施、成果管理和利用、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要求,旨在規範地籍調查工作,提高調查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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