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要求被告賠償。
連帶責任是我國民事立法中壹項重要的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增加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兩者的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不壹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只需以事先約定為準。主合同上保證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是基於保證合同中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連帶償還責任是指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不必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擔保法
第十六條擔保方式為:
(1)壹般擔保;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