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可以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是唯壹的產權,所以產權就是所有權。
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水域、灘塗使用權用於養殖、捕撈)。
擔保權益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權。
“放棄”是指權利人不將其財產權轉移給他人,致使其財產權消滅的個人行為。產權就是產權。原則上,權利人可以隨意放棄其財產權,但如果該權利關系到他人的利益,則必須加以限制。
放棄產權壹般要通過壹定的方式才能使其生效。因為遺棄是壹種單獨的行為,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必須有意誌表示,逃亡者必須有行為能力,才合法有效。
所謂“他物權的放棄,必須向因放棄而受益的人表示”,除了放棄是法律行為之外,還有其他原因:他物權有相對人,應當向對方表示意思表示。
因此,具體而言,如果放棄擔保權益,如質押或留置權,因為財產權有特定的相對人,放棄人必須向直接受益於放棄的人表達放棄的意圖,並交付動產。放棄不動產物權,應當因放棄而向直接受益人表示放棄的意思,並辦理註銷登記。這將使對方能夠行使其權利。
至於所有權,屬於絕對權,所以沒有相對人,所以被放棄:對於動產所有權,除了表示放棄的意思表示外,還必須放棄對動產的占有,以符合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對於不動產的所有權,除了表示放棄的意思表示以外,還需要在放棄生效之前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綜上所述,由於所有權沒有對應物,其廢棄不會涉及他人利益,所以沒有對應物來表示意思。但是因為有相對人,任意拋棄會損害相對人的利益,所以需要向相對人表示意思。
夠詳細嗎?呵呵,就這些,希望妳能理解。
補充:我舉個例子妳就明白了。
以質押為例。
王采將其遺骨質押給蕭薔,蕭薔為質權人,王采為出質人,質押物即遺骨歸蕭薔所有。蕭薔後來發現自己愛上了王采,所以他決定放棄質押權。他不能在沒有人知道的情況下放棄它,但應該告訴王采:王采,我放棄誓言,我會把這根骨頭還給妳。從拋棄中獲益的人是王采。
因為他物權中有相對人,所以要表示他的意誌。就拿剛才的例子來說。只有當告訴(意為表達)蔡繼續把這根骨頭抵押給別人時,才如花似星。也就是說,質押的人才可以繼續行使向他人質押的權利。
至於為什麽不需要所有權,我再舉個例子。
王采有壹棟別墅,他不想要。他只需要到登記機關註銷登記並公示就可以了。這意味著,王采不欠任何人錢,他的別墅也沒有抵押或質押。任何人都無權擁有這座別墅。他想扔就扔,不需要別人的同意和認可。
妳現在明白了嗎?
如果不行,加QQ568189902,我仔細告訴妳。
先領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