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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

《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督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

對於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造成的違約,監理工程師必須與監理企業承擔壹定的連帶責任。

1.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承擔壹定的監理責任:

(1)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審查;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後,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2.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下達錯誤指令,造成安全事故;

(二)按照資質簽訂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三)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必須嚴格遵守紀律和法律。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追究監理工程師的違法行為,並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未取得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考試和註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資質證書、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內不得考試、註冊。

(4)監理工程師註冊內容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五)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單位的,吊銷註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任何非法所得都將被沒收。

(6)因監理工程師執業行為過失,造成不良後果的。

《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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