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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下民事債務糾紛判決後,被告是否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後,債務人未按裁判文書指定的期限償還債務的,需要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決定償還利息,借款人必須償還利息,否則不需要償還。

法律分析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壹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1)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壹般債務利息。壹般債務利息是指根據實體法的規定,在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利息。例如,壹項判決確定債務人應當支付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債務利息。事實上,並非所有金錢給付的案件都有壹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沒有給付壹般債務利息的內容。(2)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雙倍債務利息。債務部分加倍計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按照規定應當多支付的利息,是債務部分加倍計息。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單獨計算,與壹般債務利息的計算無關。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和壹般債務利息“分別計算,互不影響”。具體來說,壹般債務利息的計算依據是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雙倍部分的利息計算,應當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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