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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意義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擔意外事故損失的壹種財務安排;從法律上看,保險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方同意賠償另壹方損失的契約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微妙穩定器”;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功能

第壹,保險肯定有風險。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為了適用大數原則,不承保可能受益的風險,所以商業保險機構壹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就是這種補償不是恢復被破壞的原物,也不是補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

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可以計算的。在人身保險中,人本身的價值是無法計算的,但人的勞動是可以創造價值的,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損失,從而減少個人或家庭的收入,增加支出。因此,人壽保險是以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方式彌補這種經濟上的增加,而不是保證人們恢復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關系。保險制度是將損失分攤到許多單位,以減少受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被保險人* * *共同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賠償基金,* * *共同獲得保障。

四、保險繳費必須合理。保險賠償基金由被保險人分擔。為了使每個人的負擔公平合理,需要科學地計算貢獻。

擴展數據源

從壹開始,人類社會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事故的侵襲。古代人在與自然鬥爭的過程中,想出了應對災害和事故的保險思想和獨創的保險方法。

公元前2500年左右,巴比倫王命令僧侶、法官和村長收稅作為救火經費。古埃及的泥瓦匠成立喪葬互助組織,通過繳納會費來解決籌集安葬資金的問題。羅馬帝國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士兵的遺屬提供生活費,並逐漸形成了保險制度。

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是巴比倫第六任國王漢謨拉比的時代,商業繁榮。為了幫助商業和保護賠償損失的騾馬和商隊的貨物,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 * *應分擔損失的賠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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