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與派遣單位,以及被派遣員工之間的合同約定有相關規定,但對壹份合同可以簽訂的最長期限和最多可以簽訂多少份合同沒有規定。有規則的。壹般來說,公司或員工不會簽長期合同。對於公司來說,簽訂長期勞務派遣合同相當於正式勞動合同。同工同酬的制度保障使得勞務派遣無法簽訂長期合同。勞務派遣的優勢主要體現在靈活性上。簽訂長期固定勞動合同的,不存在勞務派遣的事實。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法律對勞務派遣單位是有約束的。因此,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合同。對於派遣單位來說,為了采取更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勞動者的合同時間會縮短,所以還是會有拆分的勞動協議。因此,法律還規定,連續用工期限不得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