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線索。
2、不能讓當事人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話。
3.不得與當事人串通,毀滅、偽造或者以各種方式轉移證據。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議,絕對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議。在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中,委托刑事辯護律師,最忌諱的就是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屬,避重就輕,隱瞞真相,使得辯護律師無法全面準確地掌握案情,使辯護工作處於被動局面。
邀請刑事律師的程序如下:
首先,根據自己的情況,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是否委托律師做出初步決定。
2.如果有意向委托,請聯系律師或律師助理安排洽談和簽約時間。
3.簽約前,請準備好身份證、證據材料及相關費用(以便簽約後快速開工)。
四、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合同》,並簽署《委托書》。
五、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用,由律師事務所開具發票。
六、向律師如實陳述案情,並提交證據。
七、律師收集和整理證據,確定代理方案。
8.案外調解(如果案件需要或者當事人特別要求)。
九、律師制作法律文書,進入訴訟程序。
十、律師參加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中,委托刑事辯護律師是被告人及其家屬最忌諱的,避重就輕,隱瞞真相,使辯護律師無法全面準確地掌握案情,使辯護工作處於被動局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第壹款: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