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訪問權限;
3.優先轉讓和認購新股;
4.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5.分配股息的權利;
6.公司要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
股東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永遠是相對的,股東有權利也有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後,有繳納出資的義務。股東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資本充實的責任為了防止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這個責任可能表現在幾個方面:壹是不允許抽逃註冊資本;第二,公司成立後,股東有補足資本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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