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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英語介紹壹下中國的法律歷史和國際影響。

法律體系

帝國時代

當代的社會控制根植於過去的儒家思想。孔子的教導對中國人的生活產生了持久的影響,並為中國歷史上的社會秩序提供了基礎。儒家相信人性本善,並根據禮(壹套普遍接受的社會價值觀或行為規範)的概念,倡導通過道德說服進行統治。李是被社會而不是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教育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關鍵因素,法律的制定只是為了補充而不是取代李。1;傳統社會與文化。3).

儒家認為成文法不足以為人類活動的全貌提供有意義的指導,但他們並不反對用法律來控制社會中最無法無天的分子。第壹部刑法典頒布於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之間。當時也有民事法規,主要涉及土地交易。

法家,戰國時期(公元前475-221)的壹個對立的思想流派,主張人的本性是邪惡的,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則和統壹的司法的控制。法家哲學在第壹個帝國王朝秦(公元前221-207年)時期影響最大;見帝國時代,ch。1).

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保留了秦朝建立的基本法律體系,但根據基於倫理和道德說服的儒家社會控制哲學,修改了壹些更嚴厲的方面。大多數法律專業人士不是律師,而是接受過哲學和文學訓練的多面手。當地受過傳統訓練的儒家士紳作為仲裁者發揮了關鍵作用,處理了除了最嚴重的地方糾紛以外的所有糾紛。

這個基本的法律哲學在帝國時代的大部分時間裏仍然有效。《刑法》並不全面,而且往往沒有寫下來,這給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留下了很大的靈活性。被告沒有權利,依靠法院的憐憫;被告遭受酷刑逼供,並在等待審判期間經常被判長期監禁。出庭至少會導致丟面子,人們不願意也不敢使用法院。統治者幾乎沒有讓法院更有吸引力,因為如果他們強調法治,他們就會削弱自己的道德影響力。

在清朝的最後幾年(1644-1911),政府中的改革倡導者實施了現代化的日本法律制度的某些方面,其本身最初是基於德國的司法判例(見百日改革及其後果,ch。1).這些努力是短暫的,基本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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