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提示: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均受《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保護。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繳納的法定基金,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宣告破產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況下,用於對投保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
本辦法所稱投保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時,有權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主張保單利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時,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
2.重要提示:人身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均受《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護。規定如下:
第三條:
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出資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共同出資形成。
3.亮點:非壽險合同(財產險、意外險、健康險)項下損失,5萬元以下給予全額救助;超過5萬元的部分,個人保單提供90%,機構提供80%。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被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對非壽險合同的投保人進行救濟:
(壹)投保人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保險保障基金給予全額救助;
(二)投保人為個人的,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損失超過5萬元的超出部分的90%;投保人為機構的,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超出部分的80%。
前款所稱投保人的損失,是指投保人的保單利益與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理賠金額之間的差額。
4.重要提示:如果A公司破產,則由B公司接管,如果A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能保證所有保單的利益,則由B公司承擔,由保障基金補貼B公司,以保證所有壽險保單的利益不會損失。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壽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壽險公司受理。
第十八條:
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支付人壽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對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助:
(壹)投保人為個人的,減免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的90%為限;
(2)投保人為機構的,減免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息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息的80%為限。
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計算轉讓後投保人的保單利益,並相應修改與投保人的人身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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