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說被劃的保險公司拒賠。
2007年9月22日晚,刑滿釋放人員吳元在犀浦鎮壹家咖啡廳玩耍時,看到前女友擁抱壹名男子。吳源用刀劃傷了男子的右腿和臉。該男子的同學小張上前勸阻,也被對方用刀劃傷。經法醫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張傷殘等級為9級。他的醫藥費花了83835.92元。2008年9月9日,小張根據其入學時購買的學生安全保險合同,要求某財產保險公司賠付殘疾保險金4000元、醫療保險金6萬元,但對方出具了拒賠通知書,稱本案免責。
保險卡不能“保證”家庭成員免受起訴。
財險公司理算員表示,保險合同第四條“免責條款”14規定:“被保險人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中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小張的醫藥費應該由吳元承擔,財產保險公司沒有責任。
拿著兒子的“學生證”,張夫婦氣憤地說:“買了保險都得不到賠償,還買什麽!”隨後,張先生將財產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代理人:誤會,妳要賠償。
“應該賠償,但吳元必須作為第三人出庭。”昨日下午開庭前,該財產保險公司代理人張馳告訴記者。張馳是被告公司法律事務部的工作人員。他認為,雙方之所以對簿公堂,是因為公司理賠員對保險條款了解不夠。他表示,財產保險公司賠付後,將行使“代為追償權”,要求吳元向財產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妳的要求從根本上違背了保險法!”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陳飛基反駁了被告代理人的請求。陳律師表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即使財產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也沒有“追償權”,要求吳元作為第三人出庭是違法的。
庭審結束,被告代理人同意賠償。原被告雙方均表示願意在壹周內就具體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焦點爭議
免責條款違反了保險法。
為什麽財產保險公司向學生銷售的平安保險中有與《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相沖突的免責條款?被告代理人張馳解釋說,所有免責條款都是保監會明文規定的,財產保險公司無權私自更改。
如果類似小張的案例再次出現,投保人能否順利獲得賠償?“我不能保證。”張馳說,每個理算員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都不壹樣,難免會出現這樣的誤解。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財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焦點調節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無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