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員工組成,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各項準備金提取、最低償付能力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章程規定的分立、合並或者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或者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予以撤銷。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
第八十七條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八十八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壹家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準備金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或者接受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費用: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依法終止業務活動,應當註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九十壹條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公司實力比較強,破產的可能性小,但也不是沒有破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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