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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部應該仔細核實新員工的身份。

2010年3月23日,特別邀請北京新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晨律師主講“招聘、入職、試用期的管理與操作”,通過案例講解幫助企業規避法律風險。

招聘季,企業都想招到理想的人才。面試結束後進入工作崗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麽這個環節需要註意什麽呢?周律師列舉了壹些常見的問題,比如求職者的身份、學歷、經歷、婚育等。

周律師舉了壹個案例:

壹對姐妹A和B去公司面試。公司認為A符合所有要求,決定錄用。甲方需交身份證復印件,並填寫就業登記表。但當天A沒帶身份證,就借了姐姐的身份證去應聘,簽了合同去上班。根據A提供的信息,該單位以B的名義投保..

不久後,A在工作中受傷,單位將A送到醫院治療。甲方要求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說沒問題,按正常程序申報了工傷。但要求員工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時,發現員工身份有問題。單位詢問情況後表示,由於員工提供了虛假信息,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不會承擔相應費用。員工的行為構成欺詐,與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於是沈嘉申請仲裁。

周律師表示,仲裁面臨的是判斷勞動爭議的主體是誰。是A和雇主還是B和雇主?

要看個人和企業之間是否存在身份隸屬關系。個人給企業提供勞動嗎?員工的勞動是妳企業經營的壹部分嗎,有相應的報酬嗎?案例中,單位每次都會以B的名義向銀行卡支付勞動報酬。但最終這筆錢是屬於甲方的,事實是甲方支付的是勞動報酬。名義上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提供勞務。本案中,甲方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沒有書面文件。

周律師問,在沒有書面文件的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甲方是否可以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的差額?企業需要付費嗎?

該案中,員工提出仲裁請求,同時單位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答辯期內提出反訴,要求員工返還報酬。

周律師解釋,要支付兩倍工資,首先要看員工和企業是否簽訂合同。如果沒有合同,要看原因,是勞動者的原因,還是企業沒有盡到簽訂合同的義務和責任。案例中,企業已經盡到了這壹義務,但存在壹定的過失。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支付兩倍的工資。單位也不可能要求返還勞動報酬。因為無論員工提供的是誰的身份信息,如果員工確實提供了勞動,就有資格獲得勞動報酬。

回到案件的焦點,現在員工A要求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企業要不要給?還是雙方都有錯,各取所需?還是因為這個結果是員工造成的,企業給不了?

周律師表示,這三個結果都是不同地區判例的結果。認為企業需要承接的是北京地區。仲裁發現員工確實提供了虛假的身份信息,但企業沒有審核的義務。基於勞動者確實在公司提供了勞動,因其工作受到了傷害,工傷適應過錯原則。在工傷級別,企業應該支付。

是企業完全不用承擔的上海地區。員工的基本信息應由員工主動告知。根據誠信原則,員工違反該原則導致這樣的後果,企業不必承擔。

認為深圳各負其責。有這樣的地方規定。員工提供虛假身份的,按照責任大小分攤費用。

周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壹定要仔細核實員工的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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