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是指當壹方違反合同或法律規定,因其行為給另壹方造成損害時,另壹方有權要求前者依據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它是基於違約責任的壹種特殊責任形式,既可用於合同責任,也可用於侵權責任。
連帶責任分為直接連帶責任和間接連帶責任。直接連帶責任是指當壹方違約直接給另壹方造成損害時,另壹方有權要求前者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必提出責任來源。間接連帶責任是指當壹方違約間接給另壹方造成損害時,另壹方有權要求前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必須提出責任來源。
二、連帶責任的範圍
1.連帶責任的範圍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連帶責任的範圍和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利益確定。
2.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壹方違反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只有違約方實際損害了對方,才能認定連帶責任。
第三,連帶責任的特征
連帶責任是壹種特殊的責任形式,既可用於合同責任,也可用於侵權責任。
2、連帶責任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責任,但也可能使當事人承擔過重的責任。
3.連帶責任是壹種折中的解決方案,既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也保護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四。連帶責任的適用範圍
1.合同責任: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連帶責任。
2.侵權責任:壹方侵害另壹方的合法權益,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對方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行政責任:行政機關濫用職權、違反行政法規或者給公民造成損失時,遭受損失的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五、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1.責任關系:要有壹定的責任關系,即當事人之間要有壹定的法律關系,壹方違約與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之間的關系。
2.違約:指違反合同或法律的行為,即違約方違約。
3.損失:指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沒有實際損失,就不能說明連帶責任的存在。
4.責任來源:指連帶責任的來源,如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不及物動詞連帶責任的責任限制
1.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參照《合同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
2.約定責任限制: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連帶責任的範圍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