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壹)裁決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本法適用的勞動爭議範圍:(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終局裁決的適用範圍:(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1.終局裁決以外的勞動爭議,是指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但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除外。(二)最終仲裁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處理方式;當事人不願就最終仲裁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進行協商,或者經協商未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采取“壹裁壹裁兩審”的模式。(三)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後,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後果表現在兩個方面:(1)裁決書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再就同壹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裁決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胡凱生律師專註於勞動爭議的法律研究和勞動人事制度風險防控的法律研究與實務操作,專註於勞動爭議的解決和員工手冊、競業限制、保密協議等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擔任勞動法特別法律顧問。多年來,成功辦理勞動案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勞動案件辦理經驗和技巧,總結出了行之有效的辦理方法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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