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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制警戒人員提前釋放的條件

強制隔離戒毒壹段時間後,經診斷評估,對狀態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策機關批準。壹般情況下是不允許提前釋放的,但是如果當事人已經成功戒毒,可以提前釋放。

戒毒程序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司法行政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根據戒毒人員的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原決策機關批準。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從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入戒毒所繼續戒毒,然後回歸社會。各分局、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提交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的局領導審批後,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局、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強制隔離戒毒所提交的提前終止或者延期強制隔離戒毒的材料應當包括:《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前終止/延期申請表》(壹式三份)、《診斷評估表》、《康復戒毒協議書》(復印件)。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應當填寫《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壹式五份,其中三份交強制隔離戒毒的,壹份由本會法制部門備案,壹份送本會禁毒部門備案。

強制戒毒的條件: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法律依據: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規定

第五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戒毒人員進行診斷和評估。對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後達到規定標準的戒毒人員,應當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經診斷評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意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的《提前終止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後,應當及時送達戒毒人員。

第五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三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並通知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公安派出所按期領回。戒毒人員離開戒毒所時無人接回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

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醫務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其辦理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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