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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是否應該受人情影響”的作文材料

材料,僅供參考。

法律與人情

法院判決後我采訪過很多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原、被告離開法庭後幾乎成了“敵人”。這些人有的本來就是好鄰居,好朋友,甚至是親戚。所以,在我的印象中,任何事情只要訴諸法律,那麽人情味就會淡薄,冷漠。

然而,2004年正月,我在蓮都老竹鎮感受到了壹種完全不同的氣氛:走出法庭的原告蘭天華的侄子、被告老竹鎮中心小學校長陳錦春,並沒有因為上過法庭而互相仇視,而是互相理解,禮貌相待。

老朱鎮中心小學其實就在老朱村的中間,周圍都是村民的房子。可以說學校裏的老師和村民是擡頭不見低頭見的鄰居。平時村民尊師重教,學校也和村民關系密切...

采訪中,記者對學校的兩種做法印象深刻。

第壹,藍天華老人在學校操場上不幸被學生打傷致殘後,村裏曾經組織過調解。這個調解學校也心平氣和的參與了,同意借給老人1000元用於治療。

但學校壹直堅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學校會承擔責任。

學校的這種態度,說明學校領導的法律意識很強,懂得用法律手段解決事情。事實上,我們並不否認村委會調解是壹種有效便捷的方式。但與司法途徑相比,後者的結果更實際、更直截了當。

2.壹審作出學校承擔主要責任的判決後,學校不服,認為判決不公。不過,最終學校還是接受了律師的善意建議:不再上訴。

律師的建議是,藍天華老人身邊無子女,經濟很困難。即使上訴後二審改判,學校也沒多少錢。與其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不如把這個律師費留給老人。

有人說,有時候打官司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救濟。然而,老朱鎮中心小學此時並沒有承認這種“死亡”,而是非常人道地咽下了這種“氣”。

作為本案原告蘭天華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陳錦春的仁厚和寬容也深深打動了記者。

事實上,陳錦春作為侄子,在叔叔去世後的幾年裏,能像對待自己的母親壹樣對待自己完全沒有血緣關系的姑姑藍天華,足見這個淳樸農民的孝心。

壹審判決後,陳錦春雖然也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合理,但也決定不上訴。更難能可貴的是,當他得知學校也很困難時,竟然主動減免了學校的1500元...

雖然本案原被告至今都覺得不應該承擔責任,但我們不能否認這是壹場很有人情味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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