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繼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繼子女,建立了虛構的血緣關系,那麽虛構的血緣關系是不能解除的。
首先,繼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解除的情況包括:
1.繼父母和子女之間只有公婆關系,沒有形成長期的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自然解除。
2.親生父親與繼母或者親生母親與繼父離婚後,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解除,子女由親生父母撫養。
3.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另壹方父母領回未成年子女的,繼子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二、如何走與繼子女解除關系的程序:
1,因繼父母壹方及子女死亡而終止。
2、未成年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繼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3.協議終止。
4.訴訟終止。
5.親生父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不能自行解除。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以解除嗎?
1.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以解除。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由他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也就是解除虛構的親子關系。
第四,離婚後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1,母親的婚姻關系,但這取決於與繼父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的* * *關系。具體情況如下:對於相互之間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由於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當親生父親(母親)與繼母(父親)的婚姻關系解除時,繼子女與繼父母的公婆關系自然解除。
2.對於已經形成相互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離婚時,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如果離婚時,繼子女已成年,能獨立生活,仍應承擔贍養年邁、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解除。繼承權作為雙方的壹種權利,如果雙方的權利義務消滅了,繼承權也就消失了。
綜上,如果繼父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且親生父母同意,可以允許。如果繼子女已經由繼父母撫養,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因為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而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應有虐待或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