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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軟件方面的法律專家。關於欺詐和工作軟件開發

妳好,根據妳的問題,我給妳壹些法律層面的建議:

第壹,妳要關註《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是否完全免責。

其次,如果要開發的軟件屬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作品,版權屬於妳,但對外許可會受到限制。

第三,我附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中文字的含義進行了界定。

第四,不是詐騙,雖然這個作品會根據此時的情況認定為職務作品,單位想通過交錢的方式從妳這裏換取使用權,法律也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雖然從經濟法的角度看妳和公司是從屬關系,但是從民法的角度看,妳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妳們是平等的。所以,妳們之間以合同形式存在的合同義務,只要不被法律禁止,都是允許的。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訂。第十六條公民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擔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年著作權法第十壹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壹款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法人或者組織專門為公民完成創作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後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作品完成的兩年期限,從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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