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關鍵要素在於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中的“自然人”概念而提出的,是法律創設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於,法人不具有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等壹系列人身權。
壹般來說,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都是獨立法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也是獨立法人,但不具備營利性的特征,就不是“企業法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其性質屬於公司的分支機構,因此不具有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針對妳提出的上述問題,壹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符合獨立法人條件的單位。除了公司,妳妻子的接收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都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而且壹般來說,獨立的企業法人當然有獨立的人事權。國家機關人員壹般要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才能錄用,有些事業單位在用人時需要征得主管單位的審批。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如果雇傭妳妻子的公司是子公司,該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如果只是分支機構,則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這個要嚴格區分!用人單位的具體性質可以根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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