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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超市忘記付款,我應該負法律責任嗎?如果有,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如果去超市忘記付款,數額較大又拒不補足,就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可能還要承擔相關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去超市忘記付款,如果數額較大,拒絕補足,則涉嫌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他人為代價獲取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後,不當得利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有返還的義務。這也造成了雙方的債務關系。在這種行為中,獲得利益的稱為受益者,遭受損失的稱為受害者。所以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間就形成了債務關系。受益人是債務人,受害人是債權人。不當得利的成立有四個要件: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壹方遭受損失;收益和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僅限於財產性利益,即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只有壹方獲得財產利益,沒有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就不存在不當得利。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害人的損失是由受益人的利益造成的。但是,受害人的損失範圍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者損失大於受益,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獲取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不當得利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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