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壹、犯罪記錄的定義
犯罪記錄壹般是指壹個人過去的違法犯罪行為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
二、成績單的定義
筆錄是法律界的專業術語,即記錄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言語的文字。文字記錄只是案卷的壹部分,由被采訪人簽字確認後放入案卷。如果不放入被采訪人的檔案,對被采訪人不會有影響。根據文字記錄發現違法犯罪的,記入檔案,產生影響。
第三,成績單的種類
成績單有很多種類型,需要分門別類描述:
1,舉報記錄。市民向警方報案時,警方會要求報案人描述清楚案件的簡要情況。警察記錄下來後,會由報案人看過後確認。這種記錄為警方決定是否立案,按照什麽思路破案提供了參考;
2.審前記錄。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記錄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手段和後果,為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做準備;
3.法庭審判的記錄。庭審筆錄是指審判長宣布休庭後,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評議時所作的書面記錄。鑒定筆錄不僅是制作裁判文書的依據,也是檢查辦案情況、總結經驗教訓的參考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