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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它們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統壹的。這種統壹性表現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的享受。權利人權利的實現依賴於權利人義務的順利履行和權利人權利的合法享有,因此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

法律分析: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它們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統壹的。這種統壹表現在. 1。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的享受。權利人權利的實現依賴於權利人義務的順利履行和權利人權利的合法享有,因此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

第壹,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對應關系是指法律權利壹般都有相對的法律義務。二者是法律關系的統壹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任何法律關系中,壹方享有法律權利,另壹方必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反之亦然。

(2)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壹定的義務。如在雙邊合同中。

第二,社會生活中的互惠關系。

社會中權利和義務的設定是平等的。主要表現在:

(1)在社會生活中,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會形同虛設,反之,社會就容易產生特權。

(2)在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也是對等的。當權利和義務處於分離狀態時,壹方享有的權利量等於另壹方承擔的義務量。比如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債務是權利等等。

第三,功能發揮中的互動關系。法律的功能往往是通過它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來體現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的功能性互動主要體現在:

(1)法律義務的履行促進法律權利的實現。

(2)享有法定權利也有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價值選擇上的主從關系。

壹般來說,現代立法是以權利為基礎的。現代社會包含權利本位。

包括個人權利本位和社會權利本位。所謂權利本位,是指語句以權利(個人權利或社會權利)為出發點或出發點。以權利為中心是現代法制的特征。我國支持正確的標準,因為:

(1)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設定權利和保護權利。市場經濟模式的建立體現了權利本位的要求。

(2)人權引起了國家和社會的廣泛關註。法律權利是人權在法律中的體現。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壹百三十壹條權利和義務相壹致。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履行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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