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式有談判、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
協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活動。
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調解員申請調解,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相讓步,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方請求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行為的活動。
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爭議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機構作出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判決或者調解書,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