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檢察權伴隨著壹個國家民主法制進程中其他國家權力的推進、幹預和制衡,尤其是制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功能越來越明顯。檢察權在性質上屬於法律監督權,因為:
第壹,從檢察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定位來看,檢察權是壹項獨立的國家權力,屬於統壹的最高國家權力,與行政權、司法權並列。
第二,從檢察權的內容來看,檢察權本身具有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特點。
第三,從檢察權的目的來看,行使檢察權的目的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擴展數據
檢察權的重要性質
自然是區分事物的根本屬性。所謂屬性,是指事物固有的特性。檢察權作為國家權力不斷分化、發展和組合的產物,自然有其獨特的內在屬性。檢察權的性質直接決定了檢察權的內容、結構和功能,檢察權的內容、結構和功能也反映了檢察權的性質。
壹般來說,檢察權的性質是指檢察權在國家權力結構體系中的地位和歸屬。從國外來看,檢察權壹直是壹種“沒有明確界定的權力”,壹直在三權分立中徘徊。
並不完全等同於司法權或行政權,但檢察權是否與上述兩種權力無關?答案是否定的,無論是司法權還是行政權,它們與檢察權之間存在著選擇性的親緣關系。即司法權的屬性、行政權的屬性和檢察權的屬性之間的關系不是決定性的,而是非決定性的。
檢察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既有區別,又有交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屬性之間並不存在排他性關系。對檢察權性質的研究,關鍵在於把握檢察權設立之初分權的實質和檢察權設立的目的——即劃分司法權和行政權,最終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
檢察權屬性的研究方法應牢牢把握檢察權分化的權力本質,首先進行理性思考。長期以來,學術界壹直在爭論檢察權是壹種什麽樣的權力,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至今沒有壹個統壹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