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等財物,但未發生性關系;
2.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有悔改等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下罰款。目前,我國查處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在現有的“查辦治安案件”教材或著述中,壹般采用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即“客觀、相關、合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壹切案件的量刑,應當重在證據,重在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真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筆者認為,在查處治安案件時也應確立“不輕信口供,僅憑嫌疑人的口供不能認定治安案件”的原則。因此,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只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為賣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