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有60天的寬限期。
寬限期是指保險公司給予未按時繳納續保保費的被保險人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即使不繳納續保保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需承擔保險責任,但應在賠付金額中扣除未支付的保險費。但如果被保險人在60天寬限期後未足額繳納續保保費,則保險合同終止。
2.在寬限期後輸入恢復期。
保險中止後,只有恢復才能恢復。康復期壹般為2年,同時需要償還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公司也會重新核實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具體情況以各保險公司為準。有效期屆滿後,保險合同基本完全無效。
功能
第壹,保險肯定有風險。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為了適用大數原則,不承保可能受益的風險,所以商業保險機構壹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就是這種補償不是恢復被破壞的原物,也不是補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可以計算的。在人壽保險中,人本身的價值是無法計算的,但人的勞動是可以創造價值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流失,使個人或家庭的收入減少,支出增加。因此,人壽保險是以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方式彌補這種經濟上的增加,而不是保證人們恢復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關系。保險制度是將損失分攤到許多單位,以減少受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被保險人* * *共同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賠償基金,* * *共同獲得保障。
四、保險繳費必須合理。保險賠償基金由被保險人分擔。為了使每個人的負擔公平合理,需要科學地計算貢獻。
第壹,自願。商業保險的法律關系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自願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的,而社會保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
二是有利可圖。商業保險是壹種商業行為。無論公司采取什麽組織形式,商業保險的目的都是盈利,而社會保險是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
第三,從業務範圍和保險利益的賠償給付原則來看,商業保險既包括財產保險,也包括人身保險。投入相應數額的保險費,可以在保險價值範圍內獲得相應數額的保險利益,體現了多投少保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僅限於人身保險,並不因投入的保險費多少而有所區別保障,體現了基本社會保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