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概述
(壹)保險的法律概念
保險是受法律保護的分散風險、吸收損失的法律制度。所以危險的存在是保險的前提。但是,保險系統中的風險具有損失的不確定性,包括發生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和後果的不確定性。
(二)保險合同
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險合同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人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險的保險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的轉讓應當告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合同依法轉讓。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建築工程壹切險和安裝工程壹切險都是財產保險合同。
二、保險索賠
(壹)投保人在辦理保險理賠時,應當提供必要的有效憑證。
(二)投保人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
(3)計算損失。
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財產的所有損失均按全損索賠。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財產未全部損失的,按照部分損失進行保險索賠。但如果財產未完全損壞或滅失,但損壞程度已無法修復,或雖可修復,但修復費用超過賠償金額,也應作為全損索賠。壹個建設項目同時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向不同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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