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坦白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此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聲明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從寬可以分為實體上的從寬和程序上的從簡兩個方面。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屬於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3.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4.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寬大處理。
認罪、認罰、減刑情況如下:
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減刑是指法院對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減刑;
2、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低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
3、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4.因為認罪認罰的案件,該判的還沒有判完執行,不存在減刑的問題,只是“從輕處罰”。至於如何減輕處罰,要根據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情節和後果的嚴重程度來決定;
5.如果不是惡性刑事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輕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綜上,有法定減輕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減輕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