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者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選燃氣經營者;
2.燃氣經營者應當持續、穩定、安全地向燃氣用戶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經濟地使用燃氣,並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服務熱線等信息,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3.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負責其供氣範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和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改造。管道。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供氣;
2、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3.未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停止供氣或者調整供氣,或者未經批準停業、歇業的;
4.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燃氣進行經營;
5.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地方儲存氣體;
6.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綜上所述,《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必須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源,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燃氣儲存、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燃氣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計劃。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源和燃氣設施;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