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的法案必須有個人簽字,只能作為建議。
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
人大代表通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前或期間提交議案,並通知提案人參加討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十三條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專人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受質詢機關根據主席團的決定答復質詢。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次答復。
第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NPC常務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本級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領導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