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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搞錯了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查終結,應當寫出案件偵查終結報告,經主管局長批準後,起草起訴意見書,將案卷裝訂成冊,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發放補卡告知嫌疑人。檢察院案件中心受理案卷後,應當出具相關手續。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法律客觀性:

檢察院不服判決,人民檢察院不服抗訴怎麽辦?人民檢察院不服法院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駁回的,可以申請復核。根據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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