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後,壹般情況下需要繼續偵查,但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就可能失效;
刑事立案追訴時效:
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四個級別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者量刑幅度,按照法定最高刑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僅規定量刑幅度的條文,應當根據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2)壹個條文中有兩個以上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該條文與犯罪相對應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三)法定最高刑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衍生問題:
追訴時效的例外是什麽?答:例外是指規定之外的情況,即不受規定約束。追訴時效的例外,是指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但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隨時要在刑法中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有兩種例外:
壹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