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服飾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檢察機關規範化建設,進壹步規範檢察人員著裝行為,維護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實行著裝,是維護法治國家尊嚴、依法行使檢察權的需要。檢察制服是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職責時穿著的統壹服裝。檢察徽章是證明檢察人員身份的特殊標誌。
第三條檢察官從事下列工作,應當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標誌:
1.出席法庭;
2.對刑事案件進行現場調查;
(三)在監管場所開展檢察工作,監督死刑就地執行;
(四)接待來訪人員;
5.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其他需要著裝規範的官方活動。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察官應當佩戴檢察制服,不得佩戴檢察徽章:
1.著裝不適合案件調查任務;
2.不出差;
3.檢察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檢查,或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4.其他不適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檢察制服應當按照規範穿著,不得與非檢察服裝混合穿著。
夏天穿夏裝的時候,淺藍色短款長袖襯衫配夏褲裙,檢察專用藍色領帶,夏裝襯衫?系在褲裙腰部,不要露在外面。
2.春秋裝,冬裝,冬裝,上身穿白色長袖襯衫,系檢察專用紅色領帶,穿在襯衫下面。系在褲裙的腰部。
3.防寒大服檢驗防寒大衣時,穿檢驗春秋服或冬裝;當熱襯裏被移除時,它可以作為風衣穿著。
4.穿檢察官制服,黑皮鞋。男同性戀穿深色襪子,鞋跟壹般不高於3厘米;女同誌穿彩色襪子,鞋跟壹般不高於5厘米。
檢察制服的穿著效果請參見《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規範圖集》。
第六條檢察徽章按照下列規定佩戴:
佩戴檢察徽章的檢察制服有:夏裝、春秋裝、冬裝、大衣;
2.出庭時必須佩戴檢察徽章,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場合也應佩戴;
三、檢察徽章佩戴位置為:夏裝佩戴在左胸口袋上方1 cm的徽章佩戴標誌處;春秋裝或冬裝應穿在左翻領的裝飾扣眼處;檢查衣穿在左胸以上針腳的中間位置;
4.檢察徽章不得佩戴在其他服裝上,也不得在檢察制服上佩戴檢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條穿著檢察制服,應當整潔幹凈,儀表端莊得體,註重禮儀規範,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不要張開雙臂,穿上衣服,卷起袖子或卷起褲腿;
2.不要系圍巾或染發。男同性戀是不允許留長發的,但是側面不是耳朵,後面只是領子,剃光頭,留胡子。女同性戀者不得披散長發、染指甲、濃妝艷抹、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3.不要在暴露的腰帶上系鑰匙或飾物;
4.公共場所不允許吸煙和飲酒;除非工作需要,不允許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八條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著裝要求參照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檢察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檢察人員違反本條例,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檢察院服裝管理試行規定》發[2003]5號中關於著裝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