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CPPCC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這三大職能是各黨派、團體和各族人民參與國家和在中國政治制度中發揮作用的重要內容和基本形式,體現了CPPCC的性質和特點,是CPPCC區別於其他政治組織的重要標誌。CPPCC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重要體現,是黨和國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是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過程,在決策前和決策過程中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CPPCC政治協商工作,統壹部署、協調配合,認真組織實施。CPPCC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大政方針和重要問題;各黨派參與CPPCC工作中的同性事務、CPPCC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其他與愛國統壹戰線有關的重要事務。CPPCC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CPPCC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委員長會議、常務委員會特別協商會議、黨委委托CPPCC領導班子召開的座談會、秘書長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根據需要由CPPCC各界代表參加的內部協商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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