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危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扶養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壹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但是,侵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只有壹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 * *故意或者* *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其侵權行為直接組合產生相同損害結果的,構成* * *侵權,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