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死亡證明。死亡後,單位或家屬必須出具死亡證明。在醫院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家中有人因病死亡的,由村委會、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因非常規原因死亡的,由單位或公安部門出具死亡或火化證明。然後到衛生防疫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再憑死亡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
2.註銷賬戶。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口死亡註銷證明需要戶口本和醫院死亡證明。
公民死亡後,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死者親屬應當在死者死亡的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的,應當在當地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
2.親屬持死亡證明、身份證、戶口本到殯葬機構火化死者遺體;
3、憑死亡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火化證明在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戶口;
4、死者遺產的繼承程序。
簽發死亡證明書需要以下文件:
1,為死者辦理死亡證明的直系親屬攜帶死者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死亡證明;
2.如果死者是自然死亡,沒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可以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
3.如果死者直接在醫院死亡,可以直接攜帶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申請死亡證明。
綜上所述,對於死亡證明的辦理,需要根據公民死亡情況判斷在哪裏開具,對於非正常死亡的公民,可以在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