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無效。
二、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的構成
1,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而未滿16周歲的人不是本罪的主體。
2.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裏的故意應該定義為直接故意,而不是間接故意。
3.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具有雙重性。組織他人出售人體器官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器官出售者的健康權,也危害了國家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壹方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將他人器官作為商品買賣,損害了他人的健康權和完整權。雖然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之壹是必須取得器官出售者的同意,但這並不妨礙該組織行為的違法性。人體器官作為本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於市場上交易的商品,無法用金錢衡量,是無價的。買賣人體器官也是對社會習俗的侵犯。另壹方面,國家對器官移植有明確的規定和壹定的程序來保障。組織人體器官買賣不利於醫療管理秩序的維護,是對這種秩序的破壞。
4.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這裏有必要對“組織”、“販賣”、“人體器官”三個詞進行分析,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
三。適用於買賣人體細胞的原則
1,自願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其捐贈。
2、采取法律形式要件的規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立遺囑。《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
3.遺體捐獻規則。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決定捐獻。
4.禁止買賣的規則。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和遺體。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無效。
以上是編輯搜集的關於人體細胞能否作為交易對象的法律知識。根據法律規定,人體細胞不能作為交易的對象,買賣人體細胞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