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涉及的對象可分為兩類: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貨物、物品。由於性質不同,他們的報關程序也不同。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通常應由船長、機長簽字,並將貨物艙單、航空貨運單、海運單等單證提交海關申報,作為海關監管貨物和旅客裝卸的依據。
檢驗檢疫涉及的對象是指出口前產品的生產經營部門或進口貨物的收貨、使用或發貨部門,按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檢驗鑒定手續。
區別二:出現的順序是先後存在的。
壹般來說,檢驗是先於報關的,只有經商檢機構檢驗確認無誤後,海關才會受理報關申請,然後采取審查、征稅、放行等措施。當然,在實際工作中,並不是所有的出口商品都需要檢驗。壹般只有國家規定需要檢驗的部分商品必須檢驗,但所有進出口商品都需要申報。
壹般情況下,海關會在商檢部門檢驗完畢並確認後,接受貨主的報關申請,然後進行單證審核、放行等壹系列程序。但是在實際應用中,並不是所有的貨物都需要檢驗,只有壹些國家規定的貨物才必須檢驗,但是所有的進出口貨物都必須申報,這是毋庸置疑的。
區別三:單位不同。
報關單位是指在海關註冊或者經海關批準,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海關事務的境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報關手續。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未經海關依法登記的企業和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檢驗單位是辦理檢驗鑒定手續的商檢機構。申請報驗時,申請人應填寫“報驗申請表”,並提交買賣合同、信用證、信函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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