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工作的實際情況,不能隨意用詢問筆錄代替報案筆錄。在公安工作中,並不是所有的“報案筆錄”(尤其是沒有明確犯罪嫌疑人的筆錄)都可以作為證據。只有舉報人或相關人員證明舉報記錄中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告知誣告陷害的責任。詢問筆錄是七種證據之壹,必須明確告知被詢問人作偽證、隱匿罪證或者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的意義和基本要求如下:
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不僅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及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而且有助於保護有犯罪記錄者的合法權利,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刑事立案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有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刑事立案制度。認真總結推廣有益做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犯罪信息登記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犯罪記錄制度,對於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動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罪犯前科記錄制度,開展前科記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立足國情,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註意與現有法律法規等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前科制度及相關工作仍處於起步階段的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這項工作能夠穩步有序開展,為進壹步完善我國前科制度、健全前科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
規定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登記時註明,並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