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需要多少證人才有效?原則上至少需要壹名證人,需要三名以上證人為我們提供證明。證人必須提供真實準確的證據、證言和證言,才能有效達到證明的目的。要知道證人是很有用的,屬於直接證明。可信度高的時候,他們可以直接影響結果。所以我建議打官司的時候至少上傳兩個證人是最有效的,因為壹個證人的證明力度不夠,兩個證人正好有力的為我們證明,這樣可以提高我們的成功。
同時在此溫馨提醒各位,證人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有效,否則即使有再多的證人出庭,沒有得到法院認可,也是無效的。
第二,對證人的要求
1,了解部分或全部案情。明知案件是指證人用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直接感知案件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的感知,不是間接的聽和說的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誌。比如壹個身體或精神有缺陷的人,或者年紀小,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誌的人,就不能成為證人。證人是就他所知道的案件向法庭作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需要證人具備壹定的語言表達能力,才能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理解證言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文化程度,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證人。但是,作為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的法官、陪審員、鑒定人、法警、翻譯、律師,妳不能同時擔任本案的證人,因為那樣會導致角色沖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和訴訟程序的維護。
第三,如何保護證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要想辦法保證證人的安全。如果詢問證人,應當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盡量不要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知道。當發現證人及其近親屬可能因作證而面臨危險時,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如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幫助證人轉移到安全地點等。在偵查階段,證人及其近親屬作證時應當保密。對證人或者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應當根據情況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拘留、罰款、警告等治安處罰。“威脅”證人包括傷害、殺害、破壞財產等對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威脅,以及威脅暴露隱私、破壞名譽或利用證人的困難或弱點阻止證人作證、強迫證人作偽證或報復證人或其近親屬。“侮辱”證人包括人身侮辱和人格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