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可以分為實體從寬和程序從簡。對於認罪認罰,屬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寬大處理。
事實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悔罪情況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本人意願認罪,否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除外, 或者被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壹致,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但從保障人權、保證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不適用於以下幾類案件:壹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還有其他不適合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