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配合安全事故的救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配合。《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事故救援。參與事故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壹指揮,加強協調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救援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危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並提供壹切便利條件。”在上述情況下,附近工廠應配合消防人員使用工廠的消防設備進行事故救援。在場的車主也應給予方便,不應妨礙事故救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參與事故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壹指揮,加強協調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救援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並提供壹切便利條件。
配合和支持事故救援不僅是每個人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對公民行為的引導和規範。根據最大利益原則,企業、公民等主體的合法權利應當服從於事故救援的需要,這並不違背法律的本意,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