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或當事人,他們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享有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壹方稱為義務人。任何壹種教育法律關系的建立都離不開享有壹定權利和承擔壹定義務的主體的參與,壹種教育法律關系至少有兩個主體。
2.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由教育法律規範所認可,由國家強制力所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要素之壹。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就沒有教育法律關系。
3.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對象)。沒有對象,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目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系主要可以分為四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其特點是雙方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行政相對人應當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征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和進行基本建設的優惠政策。
(3)民事法律關系教育。其特點是雙方地位平等,發生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的關系既不是權利義務對等的民事關系,也不是上下級的行政關系,而是壹種“傳道授業解惑”和相互學習的特殊關系。有人認為,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準官方性質來看,這種法律關系是壹種準行政法律關系。
參考:百度百科-教育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