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的時間和範圍
自2014,65438+10,1起,在黃海、渤海、東海、南海三大海域全面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袋拖網等十三種漁具,淺海、灘塗等沿海開放養殖水域也禁止使用。
二。禁用漁具目錄
除繼續執行國家現行規定外,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袋拖網、拖泵吸耙刺、拖柄鉤耙刺、拖水沖耙耙刺、攔截插網陷阱、導向插網陷阱、導向箔陷阱、攔截箔陷阱、漂延繩捆綁網、船布翼單袋網、船。
三。相關要求
禁用漁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在2013 12 31前清洗更換上述漁具。自2014 10起,全面禁止制造、銷售和使用雙船單片多袋拖網等十三種禁用漁具。沿海地區各級漁政執法機構要對海上、海灘和港口漁船攜帶和使用禁用漁具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制造、銷售、使用禁用漁具的,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理和處罰,對使用禁用漁具的漁船,酌情從當年漁業油價補貼資金中全部或部分扣除。攜帶禁用漁具的漁船,按照使用禁用漁具進行處理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