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賣淫和販毒的本質是壹樣的。賣淫和毒品壹樣,會讓人上癮,還會危及他人生命。性行為是會上癮的,比毒品稍微過癮壹點,但沒有毒品強烈。性行為之所以傷害他人,部分是因為容易傳播梅毒、艾滋病等性傳播疾病。另壹個主要原因是,如果把嫖娼當成娛樂,可能比吸毒死得快壹點。
2.這可能導致人口販運。
壹般拐賣場所:把孩子賣到偏遠鄉村當孩子,把男人賣到國外當免費勞動力,把女人賣到國外當性奴。如果組織賣淫合法化,又多了壹個國內人口“市場”。
第二,賣淫不能合法化:
1,從法律角度來說:
其實法律並沒有禁止賣淫,只是治安處罰,並不是刑法。
治安處罰的意義在於,它只是在道德層面上對女性賣淫提出了壹點心理障礙。
2、從社會角度看:
賣淫是不道德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即使法律不禁止,也不能不加以約束。
3、從人性的角度看:
從純商業的角度來看,賣淫成本是最低的。只要花費時間和少量體力,就能快速獲利,屬於凈利潤接近100%的超暴利行業。
第三,禁止賣淫。妓女為什麽要被懲罰?
沒有生意就沒有傷害。壹切商業活動的存在都是基於需求。哪裏有需求,哪裏就有交易,就會產生非法賣淫和賣淫組織。禁止嫖娼就是從源頭上杜絕賣淫嫖娼的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